水源保护界桩厂家联系人:金能宋春婷
饮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定的标识、标牌和界桩。
2、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四)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
(七)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八)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九)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5、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6、因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当事人应立即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并立即报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7、专门机构对全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治理工作;
(2)负责组织宣传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和计划;
(3)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监控;
(4)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负责污染源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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